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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共湘潭市委关于建立健全问责制度的意见》和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 行政责任的划分
承担行政职能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都要受到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责任主体将行政责任划为四类:
  (一) 科室(单位)责任
  1、严格依法行政。具体经办行政许可和执法等事项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清理规范后确定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项目,行使行政许可和执法权限。
  2、推行政务公开。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收费标准和依据等均应公示上墙,向社会公众和管理相对人公开,规范操作程序,并简化手续,建立健全约束监督机制。政务事项具备纳入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条件的,必须实行窗口式服务,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必须实行一门式受理、一条龙服务。
  3、落实监管措施。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须制定并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应制定并落实加强后续监管的具体措施,防止管理脱节。
  (二) 科室(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1、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实施的行政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2、科室(单位)负责人应对本科室(单位)经办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等事项进行责任分解,具体明确本科室(单位)人员的行政职责和权限(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交局纪检监察室备案)。在组织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3、需作出的行政行为,涉及其他科室(单位)职责范围的,主办科室(单位)应当主动与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协调,及时征求相关科室(单位)意见。
  4、对本科室(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和各类投诉,要建立登记、受理和回访制度,做到及时妥善处理。
  (三) 行政行为人责任
  1、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实施行政行为,不得乱作为、缓作为、不作为。
  2、对资料齐全、符合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规定条件的,必须将申办行政许可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
  3、及时向管理相对人告知办理结果,管理相对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必须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4、实施行政执法、征收、检查等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5、不得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红包礼金礼品,不得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请吃请玩活动,不得在行政执法中到被执法单位就餐。
  6、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做到着装整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四) 局分管领导的责任
局分管领导应对其所分管的科室、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加强监管,严格把关,督促所分管的科室、单位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和程序,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所分管科室、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督查;对所分管科室、单位的违法违规违纪行政的问题,要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并严肃认真查处。同时,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 行政行为的监督
  1、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科室(单位)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内部约束监督措施、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并对作出的每一项行政行为记录在案,由具体实施人和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名,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存档。
  2、局纪检监察室为本局监督行政行为及其效能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每半年一次;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和管理相对人对各科室(单位)和作出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政的举报、投诉、意见;负责办理市行政问责受理中心交办的问责事项;负责核实处理和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署实名投诉的,及时进行处理并严格保密。
  三、 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通报批评;4、诫勉警告;5、责令辞职;6、调离岗位;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一) 科室(单位)责任的追究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通报批评。
  2、未将行政许可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公示上墙或未按规定向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公开、公示的,责令整改,给予通报批评。
  3、未落实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措施、未建立和落实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行政行为责任不明确、不到人的,限期整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4、在实施行政执法、征收、检查等行为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处罚标准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二) 科室(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的追究
  1、对本科室(单位)实施行政行为管理不严、制度不全、责任不明,或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诫勉警告直至调离岗位,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视其影响大小给予诫勉警告或免除职务。
  3、不严格依法行政,不实行政务公开,违规操作或变相违规操作,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诫勉警告直至调离岗位,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对社会公众、服务对象的投诉和来信来访处理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辞职或免除职务,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5、各科室(单位)互相推诿,互不卖帐,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警告直至责令辞职。
  (三) 行政行为人责任的追究
  1、未全面履行职责或未按程序规范操作,乱作为、缓作为、不作为,造成管理相对人意见较大的,给予诫勉警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辞职或调离岗位,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2、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接受管理相对人礼物、宴请等,视其情节,给予诫勉警告、调离岗位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四) 局分管领导责任的追究
局分管领导作出不当行政决策、疏于监督管理或指使下级违法违规违纪实施行政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分管的科室(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违纪实施行政行为案件的,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行政责任追究与科室(单位)、个人的绩效考核挂钩。
  四、 施行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克已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八、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湘潭市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群联系,进一步规范全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全系统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树立劳动保障部门"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实践"三个代表",转变机关作风,强化服务观念,落实保障职能。
    二、 工作标准
    根据目前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实际情况,暂时选定7项工作为创建"三优"文明窗口单位。按照"三优"(优美环境、优质服务、优良作风)的要求制定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其中优美环境占20分,优质服务和优良作风各占40分。优美环境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如下,优质服务和优良作风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附后。
优美环境标准:
    1、集中办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设集中办事大厅,对外的各项业务在窗口提供"一条龙"服务。大厅装饰美观大方,使用全国统一标识,颜色一致,公布制度的框架大小和字体统一。
    2、环境整洁。大厅内、外干净卫生,物品摆放整齐,井然有序。
    3、制度公开。在显著位置公布办公指南、工作制度、服务项目、工作程序,设置自动查询系统,公布监督电话并设置意见箱。
    4、挂牌上岗。着装整洁(办事大厅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和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员开庭办案时必须统一着装),仪表端庄。各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应配戴胸牌,其他工作人员应设置桌牌。工作中不准串岗、闲聊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大厅柜台外提供坐椅,配备饮用水,准备好填写用的表格、纸张,印刷部分工作制度、程序、相关政策规定等宣传品免费供群众取阅。


优美坏境考核评标准

考评项目:   优美环境
满分:     20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
考评方式:   现场考察
考评内容       分值
1、集中办公。      4   
2、环境整洁。      4
3、制度公开。      4
4、挂牌上岗。      4
5、提供坐椅和宣传品。  4

    三、组织实施
    市局成立创建"三优"文明窗口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刘碧华任组长,王声逵、吴建军、张建高、郭树源、欧志明为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吴建军兼任主任,机关党委、政工科、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局政工科,主要负责组织、指导、评估全市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评估本级"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
    四、考核办法
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的正常工作。考核工作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由窗口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三优"文明窗口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局负责对局直属窗口单位的考核评估。主要工作步骤是:
    (一)对照工作标准,检查窗口单位办公环境、规章制度、档案资料、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
    (二)听取窗口单位负责人汇报。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的主要做法、体会;
     2、主要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3、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所取得的成效(要有突出典型事例)及存在的问题;
     4、下一步深入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的打算、安排、对策和建议。
    (三)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服务对象由用人单位和群众组成,人数为10人左右。听取和了解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四)考核评议。考核活动结束后,考核组及时写出考核情况的书面报告,提出是否能够评为全县(市、区)或全市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先进单位的考核意见。县(市)、区上报的市文明窗口先进单位,由市局组织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对其互查互评。在全市评定的基础上,确定全市先进窗口单位和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的全省先进窗口单位。
    (五)表彰奖励。在全市对"两个确保"进行目标管理总结表彰时,同时进行先进窗口单位表彰。
 
 

发布日期: 200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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