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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潭劳社字[2008]35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所指的参保范围是应参加而由于企业困难等原因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具体包括:
    1、所在企业本通知印发前已破产改制,企业破产改制终了时已退休退养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退休退养人员;
    2、尚未破产改制的市、县(市)区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待遇
    1、已破产改制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统一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费率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共缴纳10年。
    2、本通知印发后破产改制(包括已进入破产改制程序但尚未终了)的市、县(市)区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企业破产改制终了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费率一次性缴足10年。
    3、尚未破产改制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费率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企业破产改制时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退休退养人员,在全部或部分退回所领医疗补助费后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2007年1月1日之后破产改制终了的企业退休退养人员所领医疗补助费全额退回;2007年之前破产改制终了的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可相应减少退费,减少的退费额=领取的医疗补助费总额÷10年×企业破产改制终了次年至2007年的年数。减少的退费额原则上不超过所领医疗补助费的一半,但计算出的应退费额超过6000元的,统一按6000元退回。
    上述人员均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正常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下同)待遇,不建个人账户,同时应按照统筹地区的政策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享受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
企业破产改制时提留了退休退养人员医疗保险费用(资产)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其退休退养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由企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报同级政府审核确定。
    原已按《湘潭市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潭政发[2004]15号)参保的破产改制企业退休退养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正常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之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按潭政发[2004]15号文件规定报销。
    三、筹资渠道
    1、已破产改制终了,因资产不足,未提留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保资金,市、县(市)区属企业,由同级医疗保险基金按1%费率承担, 2%费率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但市属企业参加县级医保的,3%费率部分由市财政安排),省财政对市、县(市)区属企业参保资金给予1%费率补助。
    2、本通知印发后破产改制的市、县(市)区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保资金,从企业资产变现或清算资金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资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3、尚未破产改制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筹解决。
    4、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按照统筹地区标准由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负担。
    四、基金管理
    1、困难企业职工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2、退休退养人员所退还的医疗补助费,由企业原主管部门统一收缴后缴至同级财政医保专户,用于弥补政策规定由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
    3、各级财政根据核实的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及时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组织实施
    已破产改制企业符合参保条件的退休退养人员应于2008年7月15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退休证、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以及应退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互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到企业原主管部门(企业原主管部门已撤销的,到企业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参保缴费,然后由企业原主管部门造册汇总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尚未破产改制的困难企业具备参保条件的,由企业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注民生、解决民忧,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湘  潭  市  财  政  局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发布日期: 20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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