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依法规范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增强缴费单位依法缴费的意识,有效遏止欠费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决定按规定对逾期缴纳工伤保险费执行加收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逾期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指缴费单位未按照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法规、规章的规定期限缴纳工伤保险费,又不办理申请工伤保险费延期缴纳批准手续的应缴工伤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9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及《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二、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原因造成缴费单位无法如期缴纳当期工伤保险费的,只补缴欠费,不加收滞纳金。
三、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从应缴工伤保险费所属月份的次月1日起按日计算。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工伤保险费征收电子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及时核实欠费单位名单和欠费数额,向欠费单位送达《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并将逾期不缴费应承担的后果告知欠费单位。
五、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