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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劳社字[2007]89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湘潭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湘 潭 市 财 政 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七日

    湘潭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保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在提供医疗服务和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定点单位在提供医疗服务和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举报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举报:
    (一)定点单位向参保人员配售伪劣药品或药品价格超过国家定价的。
    (二)定点单位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索拿卡要“红包”的。
    (三)定点单位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药)服务时“搭车”配药、检查或强制推销、搭销自费药品的。
    (四)定点单位直接或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的。
    (五)使用他人医疗保险IC 卡、本,到各定点单位住院开药、检查的。
    (六)多记、多收参保人员医疗或医药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
    (七)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与定点单位串通,为参保人员提供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八)定点医疗单位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单位串通,超量开药后,转手倒卖谋利的。
    (十)参保人员死亡后,30日内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的。
    (十一)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布举报电话并受理举报。举报形式不限,举报人可采用来人、来信和来电等各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实应具体清楚,并提倡实名举报。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并为举报人和单位保密。经查证属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发出奖励通知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原则上按查实违规费用总金额20%确定,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举报查实但尚未发生违规金额的违规行为,按最低50元的标准奖励举报人。对举报及时、案情重大、帮助有关部门追回违规费用50000元以上的举报人,除物质奖励外,另聘为我市医疗保险义务监督员。
    第七条  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举报奖励资金实行单独列帐,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对查实有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 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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