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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违规举报有奖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有效堵塞基金收支和管理的漏洞,减少社会保险基金流失,切实保障我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从2008年8月1日起,举报社保基金违规,一经查实,就有奖励。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湘潭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明确: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对举报人再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市劳动和保障局的举报电话为0732-8533477,举报邮箱为xiangtan8533477@163.com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范围包括:参保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少报、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逃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或其亲属,采用伪造档案、冒名顶替、出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向参保人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打包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不合理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处方,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将非参保人员冒名就诊或住院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默许缴费单位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未按政策规定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默许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等。
  举报奖励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承办对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对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承办,也可以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其中重大的举报案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经核查举报属实的,由案件发生地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权限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郭健)
发布日期: 200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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