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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我市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小时。我市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发布日期: 20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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